一、办理机构
江海区经济促进局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地点
江门市江海区东海路338号区政府大院2号楼
四、办理材料
加盖企业公章。
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企业公章。
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企业公章。
加盖企业公章。
五、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1)受理审核。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申请材料形式要求、申办业务的相应材料目录及“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受理意见。受理审核量化如下表所示:
2)补正材料
a)通过窗口接收申请的,经审查,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在接收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内容齐全完整,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应在2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b)不符合受理条件,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包括不予受理理由,一起向申请人送达,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c)在做出受理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4)审查方式确定。本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在出具受理通知书时,将审查方式告知申请人。
5)收件转办。无。
3.审查
1)书面审查
2)特殊审查。无。
4.作出决定
1)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若审批不通过,应送达《不予通过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2)证件送达
申请人自行到办理窗口领取证件的,要求申请人出示身份证、收件凭证或受理通知书,并做好签收记录。
3)归档。对本事项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并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行政审批案卷归档材料要求》的规定进行。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