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2)符合一户一宅的申请原则; 3)申请人应当持有本村户口簿; 4)经公示征询本村村民无异议; 5)权属清楚,无争议。
40 (工作日)
不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北路81号县公共服务中心国土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