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企业法人歇业的;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4、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或解散的。
二、办理时限
4(工作日)
三、办理材料
原件
原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
原件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
原件
原件
收复印件,代理人/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
原件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时,代理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收复印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原件,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时,经办人签署,并注明“与原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