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中的两户是指《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一伙”(《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个人合伙制度)合称“两户一伙”。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以家庭的名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核准登记后,从事工商经营的统称。对于农村居民,只要其申请了个体工商执照,同样可以成为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变化的一个重要历史阶段,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等社区性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之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经营合同的规定,以户为单位,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来独立自主地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组织形式。
《民法通则》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二十七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二十八条【“两户”合法权益的保护】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两户”民事责任的承担】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