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不同级别的法官进行专业能力审核的人也是不同的。初任法官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进行审核的。
《法官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 除应当具备法官任职条件外,参加公开选拔的律师应当实际执业不少于五年,执业经验丰富,从业声誉良好,参加公开选拔的法学教学、研究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有突出研究能力和相应研究成果。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其中法官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高级人民法院的内设职能部门承担。 遴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负责法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
第十七条
初任法官一般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法官一般逐级遴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可以从下两级人民法院遴选。参加上级人民法院遴选的法官应当在下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一定年限,并具有遴选职位相关工作经历。
首批法官员额比例控制在30%以内
作为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既担任着公正审理各类案件、维护公平正义的崇高使命,也担负着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力、确保宪法法律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
今年5月,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司法责任制等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并以开展首批员额法官选任工作拉开了综合改革的大幕。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会长王俊峰表示,法官员额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开展首批入额法官工作,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件大事,将对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首批法官入额工作方案》,把入额标准贯穿于遴选过程的始终,坚持差额择优、量能选人,确保真正把优秀业务骨干遴选到一线办案岗位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