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其他有限合伙人,可以在这三十日之内向转卖财产份额的有限合伙人提出优先购买权。
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有限合伙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优先购买。
(1)有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权利;
(2)有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权利,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权按合伙企业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必再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6)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受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而继续保有有限合伙人资格的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2、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