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费用
不收费
二、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的通知(2015年)
全文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及环境保护部2015年第17号公告,我厅对省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现予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名录,及时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具体名录报我厅审查后依法发布实施。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4月29日
附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5年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2015年第17号公告)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如下(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
一、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三、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危险废物处置等五类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
四、在省内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
(一)水利:跨流域或区域引(取)水工程,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
(二)能源:**发电(包括热-电);**生物质直接燃烧或气化发电(包括热-电);综-合利用发电(包括热-电);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风力发电项目;新油田、气田开发项目;
(三)交通:国家高速公路,涉危险化学品码头,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项目,扩建运输机场,军民合用机场;
(四)冶金有色:新建铁矿开发项目,有色矿山及砷矿开发项目,炼钢炼铁,轧钢,以矿石为原料的金属冶炼项目,电解铝、氧化铝项目,电石、焦炭项目;
(五)石化: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新建沥青生产项目(改性沥青除外);
(六)化工:化学药品、农药制造项目,新建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油及天然气等煤化工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
(七)机械电子建材:新建汽车整车,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拆船,水泥熟料制造,平板玻璃制造;
(八)轻工纺织:化学制浆(含化机浆),年产20万吨及以上造纸,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鞣革,味精(利用商品谷氨酸生产味精除外),柠檬酸,酒精制造,变性燃料乙醇;
(九)社会事业:大型主题公园;
(十)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外建设的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项目)、印染(设漂染工序)项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医疗废物处置除外)和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五、核与辐射项目
(一)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核技术应用项目;
(二)稀土冶炼分离和稀土深加工项目(非放射性部分除外);
(三)按规定应当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的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采选、冶炼加工和废渣处理、贮存、处置及再利用项目(非放射性部分除外);
(四)一站多台卫星地球上行站、多台雷达探测系统以及其它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六、燃气发电项目,所在地级以上市未审查通过全市热-电联产规划环评的燃气热-电项目,珠江三角洲地区总规模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燃油锅炉(余热利用除外)。
七、东江、西江、北江、韩江流域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水量5000吨及以上项目。
八、本名录中未注明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和增加规模的改、扩建。
九、本名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此前发布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划分的相关文件或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7年)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2015年)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2015年)
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年)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2015年)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2012年)
第七条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本办法第五、六条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13年)
全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清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六届第4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清远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2日清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3〕5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度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审查性备案。建设单位将相关备案材料提交给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后,环保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备案意见,同时告知建设单位相关环保标准、要求等,作为环保验收及日常监管的依据。二、地级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第六条第六款,制定《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将部分属于地级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下放给项目所在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减少审批环节。在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范围内的项目按原委托审批内容不变(下同)。三、大力推进规划环评,简化规划内建设项目环评手续(一)简化环评文件内容。已通过环评审查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评工作可充分利用原有规划环评资料和结论。在符合规划及其环评审查意见的前提下,项目环评可根据情况简化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选址合理合法性及规划相符性分析和环境管理及监测等内容,重点突出工程分析、污染防治措施、风险评价等内容。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可直接采用规划环评的监测数据(原则上3年内有效,但根据周围污染源调查,与园区环评时存在较大变化时,必须采用当年监测数据或实测数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入园区集中污染治理设施统一处理,且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已在园区环评中进行了分析论证的,项目环评相应的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及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可直接引用园区环评内容及结论。(二)简化技术评估环节。建设项目拟选址于规划环评文件已通过审查的合法设立的各类园区内,且符合园区规划及环评审查意见要求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阶段需简化程序,可采取函审或其它便捷的方式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估意见。(三)下放规划内项目审批权限。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第十一条,纳入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且不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在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有审查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除应上报国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其余符合规划环评中确定的产业类别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四、减少环评前置条件,实行并联审批(一)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实行并联审批。环保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过程中可邀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技术评审会,行业主管部门代表在会议中提出意见,环保部门也可视情况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环境保护部门内部审核与征求意见同步办理。(二)减少环评受理前置条件。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备案证、国土部门对涉及基本农田保护区项目的意见、规划部门对项目选址的意见、农业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章节的意见(涉及农业环境保护的项目)等不作为环评受理前置条件。五、严格控制生态红线,实行重点保护根据省、市主体功能区划文件规定,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水源地、湿地公园、重要湿地、世界文化自然遗产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域,实行重点保护,对涉及上述区域的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分类管制。占用饮用水源保护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2006-2020)》生态严控区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由地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附件: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附件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3年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2〕143号),制定了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如下(按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项目除外):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二、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或重点流域重大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三、在市内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一)电力、水利、石油及天然气(石油、天然气管线不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除外)、化工、轻工、纺织化纤、水运(单纯客运码头除外);(二)汽车、船舶、电子、制药(化学药品制造除外)、选矿、非金属矿开采、水泥粉磨站、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等项目;(三)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泥处理处置、日处理规模5万吨以上污水处理工程等;(四)经审批的重污染行业统一定点基地内建设的印染(设漂染工序)和电镀(含配套电镀工序)项目;(五)新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排放的项目;(六)新增工业废水日均排水量1000吨及以上项目;(七)占用饮用水源保护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2006-2020)》生态严控区的项目。四、销售、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及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应用项目,不跨市行政区域的110千伏以上、220千伏以下送(输)变电项目,广播电视发射台、无线电台、雷达系统等按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电磁辐射项目。五、规划为20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余热利用、电锅炉除外)。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需开展环保核查的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七、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第十一条,上述第三至五项中的建设项目,选址在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内,且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已由有审查权的环保部门审查通过,符合规划环评入园产业类别条件的项目(包括园区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电镀项目除外)。八、在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广东顺德清远(英-德)经济合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原委托审批不变。九、本名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园区环保审批验收报告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清环201444号)(2014年)
全文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文件清环201444号签发人:林*雄关于有关园区环保审批验收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按照清远市政府《关于要求协调解决清远华侨工业园精细化工及新材料基地进驻企业项目审批工作存在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园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事项明确如下:一、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清府2013116号),已审查通过规划环评的园区内符合入园条件的建设项目(电镀项目除外)环评审批由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此类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亦由审批建设项目的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上述园区内建设项目(电镀项目除外)已由我局审批但未完成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从即日起全部下放至项目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附件:《关于要求协调解决清远华侨工业园精细化工及新材料基地进驻企业项目审批工作存在问题的通知》2014年3月18日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