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是指只出资不参加经营的,不用公开自己的身份。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
隐名合伙与显名合伙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是否需要显名方面不同。在显名合伙中,所有的合伙人都必须要显名。但隐名合伙中分为出名营业人和隐名合伙人,隐名合伙人是不公开姓名的。
第二,在出资方面不同。在显名合伙中,所有的合伙人可以以实物、劳务等出资,对出资的时间、数额等法律上没有限制。但在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应当以实物或现金出资,而不能以劳务、信用、技术等出资。
第三,在经营管理方面不同。在显名合伙中,所有的合伙人都要共同参与合伙事业的经营。但在隐名合伙中,合伙的事业仅仅是出名营业人的事业,并不是各个合伙人的共同事业,隐名合伙人无权参与合伙的经营。
第四,在财产责任方面不同。在显名合伙中,所有的合伙人都要对外承担连带无限责任。而隐名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但如果隐名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或者向第三人明确表示其在执行合伙的事务(例如在名片上印上其为合伙的负责人等),在此情况下,将构成表见责任,应当由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隐名合伙已经转化为普通合伙。
相关法律: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