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表;
2、借款人及配偶/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1)借款人已婚的,应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或丧偶提供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无婚姻登记证明(1个月时效)、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及2张近期一寸照片;
(2)借款人离婚的,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无婚姻登记证明(1个月时效)、离婚证(由法院判决离婚,但尚未办理离婚证的应提供《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由法院调解离婚,但尚未办理离婚证的应提供《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及两张近期一寸免冠近照);
4、借款人及配偶/子女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户提供户主页);
5、借款人家庭收入不足的,需另提供担保人(父母或子女)的收入证明;
6、借款人及配偶/子女的个人信用报告(如出现经调查确认为非恶意逾期的,并且逾期金额均已还清的,可予以办理贷款,但应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非不良客户确认单、还款对账单、逾期还款原因说明书和按时足额还款保证声明书);
7、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补充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8、房产的评估报告原件;
9、首付款收据或资金入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一、购买首套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提供20%的首付款银行凭证;购买第二套的,应提供50%的首付款凭证);
10、卖方及其配偶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及原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11、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交易转让登记的受理单原件及复印件;
12、已交易过户到买方名下的产权证及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
13、中介公司出具的贷款担保承诺书原件;
14、如买卖的二手房是房改房的,还应提供房改办审批的已购房进入市场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15、借款人子女或父母身份证件及连带任保证函(经济收入不足或申请延长贷款期限时使用);
16、2011年3月1日后办理交易的(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交易受理单所载明的受理时间为限),提供购房职工及配偶/子女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及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理部门(包括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购房职工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不能出具购房职工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证明的,应提供购房职工及配偶/子女出具的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书;
17、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或材料。
办理流程:
职工申请→管理中心受理、审核、审批→承办银行办理(签订借款合同)→房管部门办理贷款抵押登记→承办银行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受理、审核、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办理场所:
各县(市、区)管理部和受托承办银行指定的服务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