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2.“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条);
2、累犯(刑法第65条);
3、武装掩护走私的(刑法第157条);
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刑法第347条);
5、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法第349条);
6、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刑法第353条);
7、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刑法第356条);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结果的(刑法第18条);
2、未遂犯(刑法第23条);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条);
4、自首(刑法第67条);
5、立功(刑法第68条)。
6、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条)。
7、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
8、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
9、预备犯(刑法第22条)。
10、从犯(刑法第27条)。
11、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
1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八)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3、胁从犯(刑法第28条);
1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