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是国家发放给公民的,用来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与公民的人身权利相联系,没有任何财产权利的性质。从理论上讲,一般情况下,财产权利可以扣押,人身权利不得扣押。因此,居民身份证是不得随意扣押的,扣押了居民身份证,实际是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组织和个人随意扣押居民身份证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行为给公民出行以及进行各种社会活动带来很大的不便,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针对这种情况,《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对扣押居民身份证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这里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是指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以外的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论该组织或者个人与居民身份证持有人之间存在何种关系。
另外,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居民身份证法在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的同时,还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形,即“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这是指,因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可以扣押。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应当注意的是,对于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民身份证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扣押其居民身份证,主要是考虑被取保候审的人比被监视居住的人在可以自由活动的区域上要大得多,被取保候审的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而被监视居住的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则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可见,被取保候审的人还是有相当大的自由活动空间的,有时会从事一些需要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有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