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管理部024-22713659
沈河管理部024-23936201
铁西管理部024-25891893
皇姑管理部024-23495673
大东管理部024-24357993
浑南新区管理部024-23751057
于洪管理部024-23341206
沈北新区管理部024-89601612
苏家屯管理部024-89138568
新民管理部024-27627763
辽中管理部024-87828903
法库管理部024-87115883
康平管理部024-87338256
铁路分中心024-23300070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