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师范系统的教师和毕业生,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其中普通话语音课教师和口语课教师必须达到一级;
2、普教系统的教师以及职业中学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
3、非师范类高等院校的教师以及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
4、广播电视教学的教师,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
5、报考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
6、国家级和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一级甲等,其余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的达标要求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另行规定;
7、电影、话剧、广播剧、电视剧等表演、配音人员,播音、主持人专业和电影、话剧表演专业的教师和毕业生,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一级;
8、其他应当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如公务员、律师、医护人员、导游员、讲解员、公共服务行业的营业员等),其达标等级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特点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确定。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是证明应试人普通话水平有效凭证,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普通话一级乙等以下成绩的证书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加盖印章后颁发,普通话一级甲等的证书须经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审核并加盖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印章后方为有效。
应试者经过测试,即可获得《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统一制作。证书内将记录应试者的测试成绩和相应的等级。
1997年出台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超过期限将重新考核认定。
2003年修订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正式),取消了关于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有效期的提法,这就是说,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全国通用、无有效期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