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为每证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为每证40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1、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3、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4、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二)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治安监督管理十项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浙公通字[2017]62号):实行居民身份证省内异地受理。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损坏或丢失的本省户籍居民,可在全省任一户籍派出所(含办证中心、户政办理中心等)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