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必须在美国创立一个营利商业性企业,所谓新的商业企业,包括下列三种:
(1)、创立一个全新企业;企业的形式可以多样,如法人公司、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人等;
(2)、收买陷于困境的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并保留原有员工;值亏损已达到20%的企业;
(3)、扩充已存在企业,所谓扩充,指增加原生意资产净值40%以上,或增加原生意所雇员工数达40%,采取扩充方式申请移民者,也必须符合资金及雇用10名员工的基本要求;投资额要达到一百万美元,在特定的地区中心投资额为50万美元。
区域中心:这些特定地区是在国家认可的低就业地区,即达到全美平均失业率1.5倍的地区或人口2万以下的乡村;施行细则并规定,即使在大都会或人口总数在两万名以上的城市,因某种地理或政治的特殊情况,也可符合高失业率区的条件。
2、为不少于10个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或能在美国合法工作的人创造全职的就业机会。
(1)、若申请人取得正式绿卡后,因卖掉生意而解雇员工,并不影响申请人的永久居留权;
(2)、饲养牛羊猪等牲畜业项目只要雇佣够四个人即可达标;
(3)、如果投资一个在过去两年中净资产减值的困难企业,要在随后的至少两年内保住所有的现有雇员的职位。另外在“地区中心”投资的投资者,此条件可放宽为“可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