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申请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书面报告一份(说明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理由、所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补建或者补偿方案等);2、经县发改局、县住建局等部门批准的相关建设项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证照复印件一份(需带原件核查);3、人防工程拆除方案;
二、办理机构
惠东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三、办理地点
惠东县新平大道209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四、办理时限
5(工作日)
五、法律依据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