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1、举报投诉实行实名制,投诉者应出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并提供被投诉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举报投诉时,应告知举报人、投诉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告知应如实举报投诉以及不实举报投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举报投诉者应尊重工作人员,认真听取工作人员对有关政策、法规的解释。
3、集体举报投诉同一事件的,应选派2-3名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休息静候。
4、举报投诉内容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由工作人员录入“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登记表”,举报投诉者在打印件上签名或盖章;举报投诉者拒绝签名的,由工作人员注明拒签情况。举报投诉内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范围的,工作人员要告知投诉者向有处理权的机构反映。
5、出具书面举报投诉材料,简要叙述事情经过。举报投诉者应如实回答工作人员的提问,否则有可能给调查处理带来困难或导致对举报投诉无法处理。
6、请勿在举报投诉接待室内吸烟和高声喧哗,举报投诉完毕后应主动自行离开,以免影响其他举报投诉者反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