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工作日)
1、本申请书适用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的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2、“基本信息”栏中的“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3、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外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加盖隶属企业公章。4、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1、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5、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的分公司
本项材料提交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提交相关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件。
注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提交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