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属于换领号牌的,还需将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部分交回;
(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如由代理人申请)
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1、申请人向公安交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检查材料是否齐全。
3、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检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4、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制作机动车号牌。
5、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6〕73号)附件《机动车和驾驶员牌证、检验、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第1项:“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5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70元/副、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5元/张”和第3项“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一、摩托车(包括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