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三级医院在职950元,退休750元;二级医院在职750元,退休600元,一级医院统一为4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为3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年内第二次住院为上述标准的50%,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为上述标准的25%
住院费用:
三级医院:
在三级医疗机构出院结算,医疗费用在住院起始费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4%,个人自付比例为16%;
医疗费用在1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统筹基金支付88%,个人自付比例为12%(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比例为上述标准的50%,下同);
二级以下医院:
医疗费用在住院起始费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统筹基金支付88%,个人自付比例为12%;
医疗费用在1万元至4万元(含4万元),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比例为10%(退休自付减半);
社区医院: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院结算,医疗费用在住院起始费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自付比例为8%(退休自付减半);
大额费用:
4万元以上医疗费用基金支付和个人自付比例统一为92%和8%。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门诊统筹:每年可享受的实际最高额度为:在职人员5000元,退休人员6000元,制度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30%和15%。
门诊慢性病:
70岁以下人员,个人自付满8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500元;
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自付满600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城镇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首诊,住院医疗费用起始费为2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转入市区其他医疗机构的,住院起始费学生儿童为300元,其他居民为600元,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65%,个人自付35%,
转出市区的,基金支付55%,个人自付45%,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基金按上述标准的50%支付。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最高支付额为:1000元。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50%,在市内和市外医院就医,办理转诊手续的分别为40%,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按办理转诊的比例的50%执行。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符合相关政策报销规定,有下列情形的:
1、经批准居外医疗或转外住院参保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因突发急、危、重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乡镇(街道)以上公办医疗机构所发生的未划卡结算医疗费用;
3、符合我市医疗规定,需报销给付的其他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