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广东省保险条例政策:
从2014年7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失业保险参保人由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调整为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
调整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一)缴费基数
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限为本市三倍,下限为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由市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
(二)费率
1.单位费率。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从0.5%调整为1.5%。
为减轻企业负担,2014年下半年暂缓执行费率调整政策,继续维持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从2015年1月起设置两年过渡期,每年增加0.5个百分点直至单位费率为1.5%,即从2015年1月起失业保险单位费率调整为1%,从2016年1月起失业保险单位费率调整为1.5%。
2.个人费率。失业保险个人费率维持0.5%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