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没有拐卖人口罪。然而,现实中,“人口贩运”的对象不仅局限于妇女和儿童,也包含了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和成年男子。因此,亟需将“拐卖妇女儿童罪”修改为“拐卖人口罪”,以扩大保护范围。“拐卖妇女、儿童罪”对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男子不予保护,对拐卖人口的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无法震慑犯罪分子。
2007年的山西黑砖窑事件中,该案的主犯衡庭汉主要是诱骗、绑架、运送、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子到山西黑砖窑做苦力。由于这部分受害者不属于儿童,因此,虽然最终对衡庭汉等一干人以非法拘禁、强迫职工劳动、故意伤害等罪名处以了重刑,但对衡庭汉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对其拐卖人口的犯罪行为进行制裁,也引发了一片质疑。
1997年修正《刑法》时将“拐卖人口罪”修改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是基于当时拐卖妇女、儿童比较常见,且危害性特别大,需要刑法强有力保护,而拐卖成年的男性或者双性人比较少见,不需要用刑罚来处置。但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中,明确规定了“人口贩运”的对象并未局限于妇女和儿童,也包含了成年男子。
因此,应当根据《补充议定书》的精神,修改刑法,将“拐卖妇女儿童罪”修改为“拐卖人口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