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强制医疗机构在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的交付执行、医疗、解除等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强制医疗机构在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的交付执行、医疗、解除等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按照刑法规定,被害人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害的,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赔偿相应的损失。
所以,精神病人犯罪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的,是需要赔偿被害人相应损失的。
或许有人认为精神病人不是不犯罪吗?为什么还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事实上,精神病人不犯罪与其赔偿被害人损失,是两种完全不同法律关系,不管他是不是精神病人,也不管他是不是犯罪,只要给被害人遭受损害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况且,只有“全疯”的精神病人犯罪,才不构成犯罪,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时犯罪,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都是犯罪。
那要怎样赔偿呢?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而精神病人一般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害的,应该由其父母等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精神病人有财产的,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适当赔偿,但时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