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手续的申报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收养公证书);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
(3)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温馨提示: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另需提供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按户口迁移办理。
2、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申报材料:
(1)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证明;
(2)《社会福利院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3)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的《代养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