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其中包括经济补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员工没有过错的前提下,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即要按法律规定给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有些公司为尽快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利用员工对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不确定,减少即将要支付的补偿金,会找员工协商约定另一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上并不限制公司与员工协商约定经济补偿金。
其次,公司与与员工协商约定补偿金后,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被支持。具体而言,经济补偿金约定将根据以下情况确定法律效力:
1、公司与员工协商约定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属于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员工权利,原则上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员工按约定领取经济补偿金后,才发现公司未按法定标准支付,可以及时请求公司支付足额的经济补偿金。
并且,经济补偿金法定支付的标准如下:
(1)按员工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2)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算;
(3)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公司与员工协商约定经济补偿金时,已经明确告知其国家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员工明知具体的情况还自愿签订协议的,不管经济补偿金是否达到法定标准。
那么,做好约定后,会视为员工对自己权利的自主处分,因此不能有所反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