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任职期间的技术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为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归属于原单位所有。
发明创造的实质系具体技术方案,争议发明创造与发明人在原单位履行本职工作所接触技术方案的相关性判断不但需要考虑两者是否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技术问题是否相同、功能效果是否相同,也要求对两者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判断两者的技术差距有多大,在技术方案上是否具有传承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