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2、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指列入《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粤林〔2001〕82号)的所有物种; 3、能够提供列入《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不收费
东莞市林业局
东莞市莞城区万寿路70号东莞市林业局三楼林政科
核查原件后退回,收复印件 个人需提交。
无 单位需提交。
无。
无。
需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内容。
无 向外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利用和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提交。
无。属于猎捕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
无。 属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
无 。属于进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需提供。
无。 属于含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供。
无。 属于含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供。
无 。属于含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供。
(1)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用于驯养繁殖种源的,须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以及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2)向外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利用和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提交有关省份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