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1986年)
第十三条 凡需进入我省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实习、考察、拍摄影( 视、相)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所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等与国外或港澳地区签署涉及我省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 华侨、港澳同胞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及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并 按规定交纳保护管理费。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
第十三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