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二、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如涉及到个人隐私,请不要在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阳山县外事侨务办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阳山县外事侨务办窗口人员当场核验材料,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当场告知原因。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县外事侨务办提出初审办理意见交给市外事侨务局。市外事侨务局提出终审办理意见。予以批准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不予以核准的,签发《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未予批准告知单》。
4.领取结果。
阳山县外事侨务办主任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或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特殊环节
无
三、办理机构
外事、侨务办公室
四、办理地点
阳山县政府综合办公大楼7B02
五、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华侨在省内申请回国定居的,由拟定居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同意,具备受理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负责受理和初审。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申请,应当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同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征询函后,对申请人的出入境信息、入户信息的实质性及所持护照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并就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款之规定提出具体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书面回复侨务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含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书面回复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说明理由。审批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送达受理机关或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并以《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知告同级公安机关户政和出入境管理部门,同时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可靠性存疑的,应当单独或会同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在6个月内完成。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第十八条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