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7(工作日)
二、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受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领取结果。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三、办理地点
普宁市流沙大道西189号
四、办理材料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应提交相关行政机关的决定文件。
2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3公章已缴交公安机关证明或未刻公章证明,未能提交上述证明的,提交公章或其他收缴证明。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6《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