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收养人需年满30周岁,无子女
办理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单位证明;
(三)原籍派出所户口簿及复印件;
(四)区、县以上医院不孕(育)诊断证明;
(五)收养的有关证明、《收养证
(六)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手续准备齐全后,请申请人持申请人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及入户材料到分、县局户政受理中心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县城以下地区)申请办理。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有关材料,经审核由办证中心主任审批。
办理费用
户口准迁证,2元/证;
居民户口簿,6元/簿;
市内户口迁入服务费,1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