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地点
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人民中心主楼412
二、法律依据
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
第十四条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文字资料、图表、照片、音像资料、实物等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毁;修志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地方志工作条例(2006年)
第十二条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重点审查地方志书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的主体、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可到网上办事大厅提出出版许可。
2、受理
管理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审查
审查人员在75个工作日内依照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书面审查量化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决定
决定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审批通过,发受理通知书;审批不通过,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5、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到佛冈县史志办公室领取或电话告知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可到佛冈县史志办公室提出出版许可。
2、受理
管理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审查
审查人员在75个工作日内依照书面审查规定和要求细化表及书面审查量化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决定
决定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审批通过,发受理通知书;审批不通过,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5、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到佛冈县史志办公室领取或电话告知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