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过户的标志是什么意思
1、以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大产证》作为交付标志的,将损害购房者的权益。
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大产证》是房产商交房的主要条件(根据《预售合同》第10条之规定,双方可约定上述一种方案作为房屋交付之条件);而房屋交付不仅需要房产商具备交付的条件,还应根据《预售合同》第13条规定履行书面通知的义务。同时,在验收交接中,还应出示相关文件(特别是《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大产证》)和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2、以“签署房屋交接书”作为交付标志,不利于房产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预售合同》第14条:在甲方(即房产商)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手续。因此,《房屋交接书》只有在房产商取得大产证后才能签署。
3、以“交付钥匙或签署验收交接单”作为交付标志,是符合常理的、对双方公平的交付方式。
《预售合同》所称的房屋交付是指物的交付,即房屋交付使用,而非房地产权利的转移。显而易见,房屋交付使用关键在于房屋钥匙的交付,故交付钥匙是符合常理的、对双方公平的交付标志。另外,有的房产商专门制作验收交接单,在购房者对房屋及设备设施作验收,并且收到钥匙后,须签署该验收交接单。因此,约定签署验收交接单作为交付标志也是公平、合理的。
二、什么是房产过户
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