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令有关规定。
2、2010年4月份以后,中等医学教育专业设置只有“农村医学”专业。“农村医学”专业只能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入学;且户籍和毕业学校应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只能到村卫生室和边远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执业。边远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的名单已逐级上报卫生备案。
二年制中专学历(除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教育厅、发改委举办的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需要进行补学时后方可报名医,学.全.在.线.提供.医学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报名时需要提交学校补课培训计划、考核结果(结业证书)、补课名单(含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2001年以后入学的中专毕业生,户籍和所在院校不在同一省(区、市)的,需提供经户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允许异地中专在本省(区、市)招生的证明(招生计划和招生底册),否则不能报考医师资格。外省2001年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一律不予报考。
3、2001年9月1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以及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和本科毕业生,毕业专业前、后加注非医学专业方向的,不得以该学历报考;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可以按照规定以该学历的毕业专业报考。
2002年10月31日以后入学,毕业专业前、后加注专业方向的非中医类别医学专业专科和本科毕业生,不得以该学历报考(由教育部审批的除外)。
2002年10月31日以后、2009年以前入学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专业专科和本科毕业生,毕业专业前、后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可以按照规定以该学历的毕业专业报考;2009年以后入学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专业专科和本科毕业生,毕业专业前、后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其学历不作为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4、“3+2”、“2+3”、初中起点五年一贯制的考生,允许报名。
5、外省五年一贯制的毕业证,不予受理。
6、经教育部批准举办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等专业七年制及以上长学制医学教育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以科学学位研究生学历报考。
本科为临床医学专业,研究生为中医学或中西医临床医学类专业的,可以本科学历或研究生学历报考。以研究生学历报考时,应当按照规定报考中医类别医师资格。
7、报考人员应当按照本人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和与之相一致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成人教育学历,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其执业助理医师类别、所学成人教育专业学历与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类别应当一致。
8、试用机构不在石家庄的石家庄籍考生,除提交规定材料外,另提交户口本复印件、试用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机构证明,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9、考生试用期内涉及多家单位的,各单位均应提供考核合格证明。
10、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11、试用期合格证明必须由考生所在医疗机构开具,如在村卫生室试用的,只能由村卫生室开具证明,不能由乡镇卫生院代开。(若无卫生室公章,则需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卫生局出证明)
12、在军队(含武警、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名条件的现役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省直考试点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
13、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聘用或试用的非现役人员,持所在军队医疗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可以到驻地附近考点报考。非现役人员持未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4、在医疗机构检验科试用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