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兴宁分厅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或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或《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专家评审组,组织评审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材料和现场进行评审考核。市畜牧兽医局根据专家评审组的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接受申请材料审核受理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市畜牧兽医局受理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交专家评审组,组织评审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材料和现场进行评审考核。市畜牧兽医局根据专家评审组的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兴宁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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