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的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相关的网址见附录E。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第五章的要求。
(3)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网址:http://zsbs.zs.gov.cn)业务系统,查阅办事指南,进行在线申报。根据系统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4)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接收到实施机关告知的申请编号及收件凭证获取方式。
(5)实施机关网站在接收到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后,应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到窗口提交实体材料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也可通过EMS邮寄到受理部门的方式提供核查,无需来到现场。
2.受理
(1)受理审核。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依据第五章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
申请人到窗口提交实体材料后,实施机关对实体材料进行材料审核。可以立即更正的,实施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提交的实体材料与网上申报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收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后,申请人应该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
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办理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实施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于网上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若不符合受理条件、内容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网上自动生成《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供申请人打印,同时以手机短信提醒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3.审查配合
水生动物苗种生产许可证新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初审)、实地核查(初审)、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水生动物苗种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补证、注销)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初审)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4.获取办理结果
办理水生动物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经实施机关审核合格并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从发证之日算起,所提供场地合同超过三年的,按有效期三年出证;所提供场地合同不足三年,出证有效期不能超过场地合同有效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证“总面积”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合同中允许从事水产养殖面积。《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期满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展手续。
经实施机关审核不合格,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网站(www.zsof.gov.cn)公开许可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5.监督检查配合
(1)投诉举报。
申请人应配合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法院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并应积极配合相关机关进行举证、调查。投诉机关信息见附录E。
(2)诚信档案。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对申请本行政许可的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对被许可人的规定和要求包括: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以被许可人的基本信息、许可证件信息、日常监管信息等为基础,建立行政许可诚信档案;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已完善诚信信息的具体内容,建立诚信信息的征集与更新、发布与管理等基本制度。并配合实施机关应用网上行政许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供有关实施机关备查。
(3)监督监察。
该事项有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管,事中监督主要采用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的形式;事后监管以批后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配合监管机关的批后监管工作。
窗口办理流程
(一)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相关的地址和时间见附录E。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第五章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可取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清单》。
2.受理
(1)受理审核。
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依据第五章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
可以立即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提交的实体材料与网上申报的材料不一致的,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收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后,申请人应该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
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办理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配合
水生动物苗种生产许可证新办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初审)、实地核查(初审)、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水生动物苗种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补证、注销)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初审)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4.获取办理结果
办理水生动物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经实施机关审核合格并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从发证之日算起,所提供场地合同超过三年的,按有效期三年出证;所提供场地合同不足三年,出证有效期不能超过场地合同有效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证“总面积”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合同中允许从事水产养殖面积。《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期满需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展手续。
经实施机关审核不合格,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山市海洋与渔业局网站(www.zsof.gov.cn)公开许可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5.监督检查配合
(1)投诉举报。
申请人应配合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法院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并应积极配合相关机关进行举证、调查。投诉机关信息见附录F。
(2)诚信档案。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对申请本行政许可的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对被许可人的规定和要求包括: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以被许可人的基本信息、许可证件信息、日常监管信息等为基础,建立行政许可诚信档案;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已完善诚信信息的具体内容,建立诚信信息的征集与更新、发布与管理等基本制度。并配合实施机关应用网上行政许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供有关实施机关备查。
(3)监督监察。
该事项有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管,事中监督主要采用现场调查和权属核查的形式;事后监管以批后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配合监管机关的批后监管工作。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