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
2、审核
3、办结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申请变更登记。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
4. 不动产权属证书
《物权法》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