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1、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2、申请人持经营协议申请办理
3、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