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辽教发[2008]9号)
第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由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负责,以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将学生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取得学籍,市教育行政部门再将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19号大连市教育局502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