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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程序暂行规定(2003年)
一、广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核审批程序 (一)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按如下要求提交材料: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附件1)一份,申请书须注明新造渔船(包括远洋渔船,下同)、报废或海损事故更新渔船等申请原因; 2. 自然人申请的,须提交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的,须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属报废渔船后申请船网工具指标的,须同时提供《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和《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附件2)原件及原捕捞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4. 属海损事故等造成捕捞渔船灭失的须同时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及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 申请远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须同时提供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 6. 跨省、市买卖渔船的,须同时提供填写完整的卖出渔船申请表(附件3)、渔船检验证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受理及调查 1. 受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受理机关为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可直接送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当地渔政大队、中队转交。 2. 情况调查根据申请书所列的各项情况,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调查核实,并签署调查意见。 (三)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审核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审核实行逐级审核签发上报制度。 1. 申请人所在地市(指地级市,下同)或县(含区,下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申请书进行初审,初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 申请材料齐全; ⑵ 申请书填写正确; ⑶ 船网工具指标来源清楚,符合相关规定; ⑷ 符合国家及省渔业捕捞的发展方向、政策和法规; 凡符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条件的,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出初步审核意见并由签发人签发后逐级上报。 渔政部门接到的申请材料要尽快转送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12个工作日内(含调查时间)提出初审意见,经县级初审后送市级的材料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报省审核审批的材料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送达或邮寄至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 2. 省海洋与渔业局渔业处收到经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送的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议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 (四)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审批我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的批准权为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局渔业处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后,送省局签发人审批签发。经批准后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附件4),由申请人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或通过当地渔政部门交给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书,通过电话或书面通知上报的下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转告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人。 属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省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