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领养小孩的家庭数目现如今也在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都想收养那些无人关爱的孤儿,那么我国对于领养有什么条件呢?需要哪些程序呢?下面华律小编将为您介绍一下领养的条件以及领养的流程。
一、领养孤儿需要什么条件什么流程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领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领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领养成年人除外。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领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领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7、领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领养。
8、领养人只能领养一名子女。但领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二、领养孩子的流程
1、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
2、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领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领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领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领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领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领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领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领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注:领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