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提取时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离休、退休的:
1、退休批复一份;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职工住房公积金储金手册。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一份;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一份;4、职工住房公积金储金手册。
(三)出境定居的: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出境定居证明一份;3、职工住房公积金储金手册。
(四)工作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调令复印件一份;3、职工住房公积金储金手册。
(五)死亡的:
1、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继承人(如是配偶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职工住房公积金储金手册。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借款合同复印件一份;3、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证明一份;4、所购房屋产权证及房产部门有关税费发票复印件一份;5、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工资收入证明一份;3、房屋租赁合同一份。
(八)上年或当年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买集资建房的提供:
A、身份证复印件一份;B、集资购房协议、工程立项复印件各一份;C、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一份。
2、购买商品房的(含异地商品房)
(1)在建工程:
A、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一份;B、首付款发票复印件一份C、《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一份D、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E、身份证复印件一份;F、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2)竣工的工程:
A、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一份;B、办理房产证契税、登记费等发票复印件一份;C、身份证复印件一份;D、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一份。
3、购买二手房的
A、身份证复印件一份;B、过户之后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C、交易双方的买卖契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D、房产过户中产生的所有契税发票复印件一份;E、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一份。
(九)上年或当年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经房地产管理机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批准建造住房的相关文件。3、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一份。
(十)上年或当年大修自住住房的: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有关房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手续证明。3、支取配偶公积金的应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一份。
(十一)职工在本区内调动、户口未迁出本区的,由原单位出具调动证明,其本人名下的公积金转入新单位,不得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