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协议离婚,男女方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会被告知暂时不能进行离婚登记,按新的规定,离婚时新增一道程序,夫妻在离婚之前会给一个月的冷静期,过了这一个月以后,若是还想要离婚,才能按照相关的规定办理离婚手续。
有以下四种情形的,民政部门不得办理离婚登记: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的,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前提条件,如果有假离婚、或者认定夫妻感情未破裂的,不得办理离婚登记。
3、离婚时离婚协议书未约定财产分割的,不得办理离婚登记。
4、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如果没有协商好子女抚养权归属的,民政部门不能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三条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