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十七条:1.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2.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3.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办理地点
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新三路24号行政服务中心6楼气象窗口
三、办理材料
收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章
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章
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收复印件
收原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收原件,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章
1、收复印件,核对原件,须持证人签名,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2、复印件各1份
收原件,图上应有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设计核准专用章和防雷专业技术机构的技术评价专用章并加盖施工单位竣工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