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正)(2016年)
第十一条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需附情况说明,单位申请需并加盖公章
资料清晰
资料清晰
资料清晰
四、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网上办事大厅省林业厅窗口”,选择网上申请事项,并按页面提示输入相关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并按“提交申报”。网上核准通过后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或寄送至办理机关(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41号之一广东省林业厅行政服务中心)。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在网上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处级领导核查,处级领导核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省林业厅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审核机关公章转报国家林业局。对予以许可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国家林业局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不予许可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具有复议或诉讼权利及相关方式。
5.获取办理结果:审核机关自作出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审批决定由国家林业局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根据省林业厅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审核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转报:审核机关受理后在申请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审核机关公章转报国家林业局。
4.获取办理结果:国家林业局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国家林业局向境外提供林木种质资源许可表》,有效期见国家林业局批准期限。国家林业局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审核机关自作出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国家林业局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