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证更换不动产登记证需要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扩展资料
1、旧的房产证并非一定要换新证。只要市民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的需要,就不需要换证,原来的房产证继续有效。没有规定要在一定期限内换证,也不需要在没有发生产权变更时自行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以后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将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2、新的不动产权证比现在的房产证内容更详细,对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房产证上写有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土地状况,而不动产权证对比房产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编号、使用期限等内容。
3、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需提交材料有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