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游戏游艺设备增加项目的,是属于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情形,应当重新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内容审核申请。
《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游戏游艺设备内容或者机型机种等发生实质性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向原审核机关提出内容审核申请:
(一)因升级或者改版等导致内容发生明显变化的;
(二)增加游戏项目的;
(三)改变主要功能键的;
(四)外观明显改变的;
(五)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的。
(一)未取得涵盖相应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二) 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
根据《互联网视听规定》第二十四条,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如上文所述,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企业需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