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称:常住人口变更、更正登记
二、程序:
(一)姓名、民族成份变更由派出所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批
(二)出生日期变更由派出所受理,市公安局审批
(三)其他项目的变更、更正,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相关合法有效证明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山东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工作规范
四、基本要求
(一)姓名变更
1、居民户口簿
2、单位或村委、街道办事处证明
3、申请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的,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
4、因收养关系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
5、因涉外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而要求变更为对方姓氏或恢复原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6、因父母离异,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要求变更姓氏的,需提供原父母双方同意的证明
7、其他相关材料
公民申请姓名变更,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已满16周岁的人改名,没有充分理由的不予更改。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二)民族成份变更
1、居民户口簿
2、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的证明
3、其他相关材料
但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得再变更民族成份;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抚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因微机录入错误或公民民族成份因故出现逻辑性错误(如父母均系少数民族或同一个少数民族成份,而公民本人却系汉族或其他少数民族成份的),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不受年龄限制,不需要民族工作部门证明。
(二)出生日期变更
1、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2、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
3、工作所在单位同意更正意见
4、社区民警调查材料
5、其他相关材料
自二○○六年十月十五日起,对于由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请,均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