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有如实报告的义务。
2、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有尽快停靠并报告的义务。
3、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义务。
4、不歧视病人的义务。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6、传染病病病人和疑似病人有不从事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义务。
7、配合取证的义务。
8、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按要求进行消毒的义务。
9、不造谣、不传谣的义务。
10、基层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有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公共卫生措施落实的义务。
11、 保证防治传染病物品优先生产、运输的义务。
12、 出、入境的人员有主动接受检疫的义务。
13、 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和可疑暴露者有主动进行医学观察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依法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四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