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残疾人就业培训办理不收费,不需要费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主席令〔2012〕3号)
第三十七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2、《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2007〕488号)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3、《湖南省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残联字〔2018〕25号)(全文)。